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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五十章社会关系(六) (1 / 4)

调查还有一个过程,王桥已经走出了看守所。

从看守所走出来分为很多种,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一百二十七条规定,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,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分别作出处理。

一是对需要逮捕的,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;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但不需要逮捕的,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,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,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;(三)拘留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继续侦查的,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;(四)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释放被拘留人,发给释放证明书;需要行政处理的,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。

王桥就属于第四类。

第四类又分为几种情况,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,经过侦查,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撤销案件:(一)没有犯罪事实的;(二)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(三)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(四)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(五)犯罪嫌疑人死亡的;(六)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王桥拿到了《释放证明书》,看了一眼里面的说明,对前来接自己的大哥邱宁刚道:“我这算无罪释放?”邱宁刚一贯没有表情的脸上有了一点笑意,道:“这是撤销案件,根据规定,不能以放代撤,也就是说你不会因为此事受到任何影响。”

李宁咏在旁边问道:“大哥,这会不会进入档案?”

邱宁刚道:“不会,案件都撤销了,为什么会进入档案。”

星期六从昌东到静州,再从看守所走出来,现在已经是星期一了。王桥拿出手机正准备给城管委乐彬打电话。李宁咏道:“我给乐主任打过电话,就说你拉肚子拉得稀里哗啦,请了两天假,今天休整一天。明天再去上班。乐主任都知道你要离开城管委,现在何必急着回去工作。”

王桥道:“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,我还是法定的城管委副主任,不能撤离职守。”

李宁咏凑在王桥身上闻了闻,道:“在看守所关了一天。你身上真是太臭了,说不定还有跳蚤,赶紧回家洗洗。把现在穿的全部扔掉。”

从内心深处,王桥更想直接回昌东县电力家属院。那是属于自己的世界,自由自在,洗的过程或者说洗完之后,就可以和李宁咏滚床单,共同快乐地消耗这一段时间积累的精力。可是这个想法有点猥琐,根本无法给邱家人提起。

来到了并不是太喜欢的静州邱家,进了家门。李珍英就开始唠叨:“王桥啊,你下手也太重了,听说一脚就将桑勇的腿踢断了,打他两下就行了,用不着这么狠。如果不是宁咏爸爸和哥哥,你说不定就要被关进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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